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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负责人介绍,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解释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北京潘朵)